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1628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华,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3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646508。
法定代表人:胡晓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川0522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2020年7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长虹大道中段支行(账户尾号为6640)存款60000元;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天仁路支行(账户尾号为6122)存款40000元;
三、解除对申请人***自己所有的车牌为川ES××××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