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4民初62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3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8号8幢8层8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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