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23民初2541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非洲,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系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谌**与被告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谌**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