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县滑板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107号金源大厦C栋3011室。
法定代表人:唐继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化县滑板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烟溪镇通溪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姜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化县滑板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湘09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2年7月2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化县滑板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知悉。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94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60.9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小燕
审 判 员 袁园园
审 判 员 谌 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争光
书 记 员 李 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