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9民初1350号
原告: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十路**。
法定代表人:龚忠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经济开发区西平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运辉,总经理。
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9.0元,由原告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