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鹿县德诚通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9民初1350号

原告: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十路**。

法定代表人:龚忠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经济开发区西平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运辉,总经理。

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9.0元,由原告成都之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