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900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2,***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月1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