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马寨产业集聚区学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鑫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鼎盛时代****
法定代表人:彭国友,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鑫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特1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河南鑫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恢1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