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9706号
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金园村佛庙组。
法定代表人:庄永红。
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学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5851.3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案款或其它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标的为205851.38元,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桂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