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9706号之三
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金园村佛庙组。
法定代表人:庄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学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保全费1549元,共计3742.5元,由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安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昆
书 记 员 刘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