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田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548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申请人:温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周维根,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9531494E),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二段266、268号。
法定代表人:彭双。
被申请人:浏阳花炮连锁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R567XJ),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太平桥社区杨梅组。
法定代表人:黄文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温田、周维根、***、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浏阳花炮连锁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田、周维根、***、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浏阳花炮连锁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田、周维根、***、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浏阳花炮连锁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银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谢  君  影
书 记 员 谢君影(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