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1867号
被告:***,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81********215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明,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494E。
法定代表人:彭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龙,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41元,减半8420.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刘敢德
人民陪审员  张和启
人民陪审员  吴梦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许玉君
书 记 员  陈艳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