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异17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表人彭双。
委托代理人陈运富,男。
委托代理人陈运贵,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执3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建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冷青敏、易新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异议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运富、陈运贵,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浏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公司送达了(2020)湘0181执3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协助提取***在异议人单位应收工程款194200元。异议人认为,浏阳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对异议人单位不享有到期债权。异议人与***之间不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异议人乃是与李光生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由李光生负责关口湖里小学工程项目,异议人没有向***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即使***对异议人单位享有到期债权,法院也应当按照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程序予以执行,不得直接向异议人提取工程款,该行为取代了审判行为,剥夺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辩称,李光生明确向执行法院表示,湖里小学工程这个工程都是由***负责,工程款实际属于***,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
被执行人***述称,湖里小学工程最初是由李光生、李武松、***三人合伙承包,李光生负责财务,由李光生签订合同的。后来他们两人都退出项目的合作,由我一人负责。工程已竣工验收了,但异议人至今未与我结算工程款。
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彭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2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合计3445元,由***负担3000元,彭某某负担445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湘0181执3753号。2020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5月18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湘0181执375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000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2020年8月24日,本院向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0)湘0181执3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在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942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同年9月28日,本院向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0)湘0181执3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在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94200元。2020年10月20日,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81执3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2017年5月25日,建设单位浏阳市工务局对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浏阳市关口街道湖里小学建设工程的中标人。2017年6月15日,发包人浏阳市工务局与承包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浏阳市关口街道湖里小学建设工程由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包,合同价为2216312.88元,合同工期为2017年7月1日开工,2017年11月30日竣工。2017年7月3日,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光生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约定浏阳市关口街道湖里小学建设工程项目责任承办人为李光生,建筑面积为1160平方米,合同造价为2216312.88元,承包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签订上述《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后,浏阳市关口街道湖里小学建设工程实际由***负责施工,于2018年8月31日竣工验收。浏阳市工务局对上述工程项目已向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2076872.35元,但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就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问题发生争议,至今未能结算。以上事实,有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应当向该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按照上述关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程序予以执行。未经上述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0)湘0181执3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在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94200元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63条、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81执3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建良
人民陪审员  冷青敏
人民陪审员  易新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红俐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