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058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邓序旺,浏阳市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二段266、268号。
法定代表人彭双。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昺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