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昇阳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21财保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昇阳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CMP97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社区茶叶大市场山水茗园B3栋1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9531494E,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二段266、268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昇阳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湘01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长沙昇阳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5303.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3年2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昇阳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昇阳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35303.2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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