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56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四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179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