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0823执749号
***、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823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等共计12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2)川0823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