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82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7层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