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82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7层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