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2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7层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四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3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还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