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24号
四川鼎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四川鼎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7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7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7000.00元,实际共冻结113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财产保全清单
(2024)川0823执保124号
序号
财产类型
财产名称
财产所有人
**日期
1
银行存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06,人民币,696744.56,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
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7
9
银行存款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账户:2881********,人民币,570869.76,东山支行
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