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鼎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39号 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鼎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鼎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12470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绵吴路支行,账号2224********账户内存款,限额1247000.00元,实际冻结124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4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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