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3财保58号
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华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张明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智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0层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
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川13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兰地广场支行11×××98账号上的银行存款97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从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兰地广场支行11×××98账号上银行存款9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