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3财保56号
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华严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智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王毅。
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兰地广场支行账号:11×××98资金人民币97万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兰地广场支行11×××98账号上的银行存款97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从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海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