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桃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明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圣,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被上诉人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明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红卫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全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