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詹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7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桃源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0层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876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构

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审生效裁定作了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