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7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桃源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0层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876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构
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审生效裁定作了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互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