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坪坝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13158号
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0047-8。
法定代表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沙坪坝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1-1号5、6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5889-X。
法定代表人**,重庆沙坪坝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沙坪坝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