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视高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1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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