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中南锦腾公司与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栋1**8楼8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5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