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47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渝0104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4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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