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7626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村一组杭屋里一巷26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Q4TP3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樑,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樑、***与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博公司)、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中,对被执行人知博公司名下账户冻结合计133348.23元、划扣合计148715.3元。异议人知博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知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1.解除上述案件对知博公司账户的冻结;2.对已划扣的130949.78予以退还;3.法院执行金额与判决金额不符。理由是:关于***、***、***、***、**樑、***与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博公司)、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法院判令知博公司在未结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知博公司核算,发现尚欠***公司的款项为1017.7元,已不足以支付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查明事实与知博公司所述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结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2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确认异议人与中升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的判决,异议人的申请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2012)藤法执字第150-7号执行裁定中对***位于藤县××镇××路××号××厂)商住小区规划图中藤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用地权属界址内规划符合图【土地使用权证号:藤国用(2009)第0××5号】第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李 夏
审 判 员 王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