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樑、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422民初3274号 原告:**樑,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30624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7626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村一组杭屋里一巷26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Q4TP3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樑与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建公司)、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博公司)、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1月1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33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3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自202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劳务报酬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7日为334.47元)。被告路建公司、知博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6日被告**、***公司出具欠条,尚欠原告23396元工资未付。被告路建公司是工程总承包方,被告被告知博公司是工程分包方,应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路建公司辩称,路建公司与知博公司属于分包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发包的情形。路建公司不存在拖欠知博公司工程款。原告非实际施工人,对原告主张的款项及利息不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知博公司辩称,知博公司在路建公司承包工程后,分包给被告**的***公司,***公司具有承包资质。知博公司是根据被告**制作的工资表代发工人工资,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且已全额发放工程款给**,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被告**共同辩称,路建公司确实没有欠我方工程款,知博公司还有11万款工程款未发放给我方。原告的工资表已经制作好了,但由于原告不同意扣除伙食费,不愿意签字,所以工资还没发放到位。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PPP项目(一期)的总承包方是被告路建公司,被告路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知博公司,被告知博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被告***公司。被告**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原告是被告***公司雇请的民工之一。2022年7月6日被告**、被告***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23396元,并承诺在2022年8月31日前付清。如果到期未支付,**愿承担按银行最高利息3倍违约金进行赔偿,律师费、申诉费等一切后果由**负责。后原告追讨工资未得,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公司已和原告结算,并出具工资欠条,应按欠条的约定,对尚欠原告工资23396元予以支付。现逾期支付,应按欠条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知博公司作为项目工程的劳务工程发包人,应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路建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给被告知博公司,被告知博公司亦予认可,故被告路建公司不再承担发放原告工资的连带责任。因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工资给原告,引起诉讼原告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至于被告**认为应扣减原告的伙食后才同意发放工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款23396元及利息给原告**樑(利息计算:以2339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1日起至付清债务之日止,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 二、被告**应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樑; 三、由被告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未结清被告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