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九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98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和馨佳园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湖南精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九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