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3民初21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住所地住长沙市。
负责人:胡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惠,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银行请求判令:一、中尔公司、***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金22853.3元,利息(含罚息)2919.57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二、中尔公司、***承担建设银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160元;三、中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中尔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5年7月,中尔公司先后向建设银行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单位名称为中尔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为***,联系电话尾号为8255,卡号尾号为4043,结算卡持卡人为***,企业网上银行尾号为1401,网银盾姓名为***,上述申请书加盖了***印鉴及公司公章。2018年6月29日,中尔公司作为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建设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23000元,有效期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9日,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照7.395%执行,即LPR利率加170基点,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人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合同还约定了送达地址。
2018年6月29日,中尔公司使用上述额度贷款23000元,后未如期足额还款。至2021年1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22853.30元,利息、罚息4608.98元(183.08元+4425.90元)。
为处理本案,建设银行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律师费1160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中尔公司、***借款后,应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建设银行请求中尔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后续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建设银行实际产生了律师费,本院酌情支持律师费1098元。对超出前述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支付贷款本金22853.3元,利息、罚息4608.9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后续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
二、限被告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支付律师费109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晔林
书 记 员 卜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