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住宅小区A1栋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1388560K。
法定代表人:张顺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常德市津市市护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4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告知书、执行风险提示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县管理部等机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相关房产、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2日,向津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津市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津市管理部等机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险情况、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以津市阳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挂靠)现到花垣县畜牧水产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由于多种原因,有32户的按揭贷款暂时不到位,需等待按揭款项到位后,再依法进行分配。关于开发商陈小春在花垣县锦绣家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开发商陈小春依法清算出被执行人***名下15%的股份是否有利润,再依法进行分配。
2020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0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350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尚有2335000的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经过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3124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田安华
审判员  石宗云
审判员  罗才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龙阳庭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