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1执3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住宅小区A1栋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7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并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基层群众组织发出委托调查的公函,对其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劳动就业、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256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7256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