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252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住宅小区A1栋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