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保70号
申请人:湖南港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12号栋1413房。
法定代表人:李灿三。
被申请人: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城西路。
负责人:喻磊。
被申请人: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108号0401004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江。
申请人湖南港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港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南港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60302090460202200004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港路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湖南住总家美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港路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双湘
审判员 蒋丛仁
审判员 刘辉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迪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