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3520号
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北路39号A栋17、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粮刚,南宁市西乡塘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1栋。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
第三人:张华翌,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第三人:莫丽芬,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第三人:黄丙南,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华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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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莫丽芬、第三人黄丙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惠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