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与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3520号

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北路39号A栋17、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粮刚,南宁市西乡塘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1栋。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

第三人:张华翌,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第三人:莫丽芬,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第三人:黄丙南,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华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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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莫丽芬、第三人黄丙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南宁亘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惠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