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财保11号
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965458485。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园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729778802E。
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
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2751.1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保函号:BHGX20211116)。2021年7月29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2751.1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财产为动产或不动产的,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3784元,由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凌玲
书 记 员 陈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