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财保149号
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博,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王世,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受理案号为(2020)南仲受字973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869215.3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7869215.36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045010000000974】,为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869215.3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