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499号
***、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468071元,开户行、账户:交通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451060501018160063424,实际冻结14680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