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9民初916号之二
原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965458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地区金山大道以南综合办公楼1-19层(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10550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其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468元,减半收取为16234元,由原告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