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4民初88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99,480元(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10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880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丹棱县天马机械零件厂、丹棱县优立可机械有限公司、丹棱县盛元机械厂的“丹棱县精密传动生产联建项目”建设项目由被告万栋公司施工。被告万栋公司将工程转包于被告***。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处打工,于2018年底2019年初开始在前述工地从事泥工工作,每月工资10,000元。2019年2月28日,原告在前述工地贴外墙砖时,因铺贴外墙架子滑动,原告从高处跌落受伤送丹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股骨上段骨折;2.高血压Ⅰ级。”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续医费12,000元、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要求赔偿,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赔偿,故具状于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实质为原告与被告万栋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由其他机关、机构先行处理、仲裁,现原告就争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