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市金彭佳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2民初2849号

原告: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石化大道一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彭州市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金彭西路522号。

负责人:王荣兴,主任。

原告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栋建设)与被告彭州市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栋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和被告金***业委会的负责人王荣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栋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业委会支付工程价款42203.93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2日,彭州市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维修消防系统的决定,工程预算金额51692.16元。2019年9月27日,金***业委会与万栋建设订立消防系统维修、更换合同,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万栋建设。双方约定合同总价51692.16元;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总价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合同签订后金***业委会预付合同总价的50%,工程完毕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支付45%,余款5%在质保期满1年后支付。金***业委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25846.08元,上述工程于2020年2月25日经验收合格,经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定造价为68050.01元,金***业委会于2020年5月13日同意认可结算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价款。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总价且付款方式也是依据合同总价,但又约定按照实际使用数量结算,上述约定内容明显不一致。该合同系百州科技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按照实际使用数量结算的约定与业主大会决定不符,业委会对结算结果的确认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故本院认定合同价款为51692.16元。现质保期未届满,金***业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5%的价款49107.55元,扣除预付的25846.08元,还应支付23261.4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州市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3261.47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被告彭州市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191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彭州市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四川万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曾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