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2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精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回龙社区回龙环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曹全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林楷淇。
申请人成都精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8245号民事裁定,对四川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被告已经根据判决履行了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精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精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延线支行,账号为1001××××379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12000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