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彩华静电粉末厂与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3421号
原告:成都市彩华静电粉末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文化站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珪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9楼15层1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彩华静电粉末厂与被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彩华静电粉末厂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彩华静电粉末厂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彩华静电粉末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7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