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5366号
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9楼15层1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1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