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036号
原告:佛山市誉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镇凤池中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勤。
被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利军。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以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誉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8.04元,减半收取计1894.02元,财产保全费1392.01元,共3286.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誉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