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3民初166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8号1栋13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4403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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