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16民初13182号

原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

法定代表人:王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祝,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成都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div>

法定代表人:谢长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怀,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上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籍田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王兴祝,被告籍田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籍田街道办支付工程款1,593,897.1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籍田街道办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君上公司承建“大林街道槐花村组织活动场所提档升级建设工程”,工程结算按固定综合单价与实际完成工程质量为依据计算最终结算价款。合同签订后,君上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但当时的成都天府新区大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林街道办)迟迟不予验收案涉工程且不进行工程款结算。2016年10月,大林街道办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使用。君上公司认为,大林街道办在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占有和使用工程,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故应当向君上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籍田街道办辩称,君上公司在比选过程中同意大林街道办发布的报价,以及采取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在无法定及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下,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司法解释,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算,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确定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结算,截止君上公司起诉之日起,案涉工程还未进行审计,故无需支付资金利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中选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控制价清单、施工设计图、鉴定意见书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大林街道办发布比选公告,就“大林街道槐花村组织活动场所提档升级建设工程”邀请招标,公告载明:工程采取固定发包价549,900元(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随机抽取中选人。2016年1月4日,大林街道办向君上公司发出中选通知书,要求君上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1月5日,双方就上述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程清单及图纸所示全部工程施工范围;开工日期2016年1月21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20日;合同金额549,900元,结算按固定综合单价与实际完成工程质量为依据计算最终结算价款;计量与支付,本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70%。双方办理工程竣工资料后,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交国家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审计,审计经双方确认后一个月内办清财务结算,结清除5%的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君上公司组织人员按约进行了施工。因双方对于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未组织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10月,大林街道办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使用。

庭审中,双方对完成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不持异议,但对单价计算有异议。经君上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成都中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成都中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中天诚鉴字(2020)第122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按招标控制价清单中综合单价计算的工程造价为580,346.1元;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组价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597,126.25元。鉴定费38,000元由君上公司垫付。

另查明,大林街道办于2019年12月25日被撤销,合并至成都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2020年12月14日,成都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变更名称为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中两种方式计算的工程造价,差距明显,可以看出按招标控制价清单中综合单价计算的工程造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大林街道办将工程发标,其发标价也不能低于成本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并不妨碍君上公司主张工程款。根据公平原则,本院确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组价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597,126.25元。君上公司主张工程款为1,593,897.11元,未超过本院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大林街道办于2016年10月占有使用,应当视为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君上公司主张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由败诉方籍田街道办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籍田街道办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3,897.1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3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6元,由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康邦礼

人民陪审员  李开成

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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