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县双鄢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1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28号1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4403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池县双鄢小学校,住所岳池县双鄢乡双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县双鄢小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纠纷,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谭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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